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蔡和憲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史邁爾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千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348號原 告 史邁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千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路○ 段22 3 巷37弄2 號,有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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