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傅中樂
- 原告簡水燦即偉勝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490號原 告 簡水燦即偉勝企業社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祥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3,339 元,應繳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王文心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