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59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599號

抗告人
甲○○ (即被告)
相對人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相對人
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樊欣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8年4月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即被告)實際上住所地在台北,應由本院管轄之。

二、經核,本件抗告人依據戶籍登記資料其住所臺中市○○○○路42號5樓,故本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將本件訴訟移轉至臺中地院並無不當,然抗告人稱其實際住所地在臺北,對本院移轉管轄裁定提出抗告,顯見抗告人有於本院應訴之意思,其雖以恐相對人即原告對其騷擾為由,並未其真正住所以利本院判斷其是否確實有住所地在本院轄區,然即便其住所在不在本院轄區時,本院亦得因被告應訴而取得管轄權,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599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