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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
    張松鈞

  • 原告
    甲○○
  • 被告
    福井金屬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633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井金屬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福井金屬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0,000 元,應繳裁判費34,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0元外,尚應補繳34,1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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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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