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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19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2195號

原告
台灣扇港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6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貳萬零貳佰零貳元,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壹萬壹仟肆佰壹拾參元(起訴日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為三十五點二一五),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參佰貳拾元。

(二)關於被告意象無限有限公司之詳細名稱請查明是否有誤,如有,並請具狀更正。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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