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1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2195號
- 原告
- 台灣扇港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6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貳萬零貳佰零貳元,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壹萬壹仟肆佰壹拾參元(起訴日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為三十五點二一五),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參佰貳拾元。
(二)關於被告意象無限有限公司之詳細名稱請查明是否有誤,如有,並請具狀更正。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