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6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2664號
- 原告
- 三星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聯強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永裕律師
- 被告
- 國家安全局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基於與被告間曾簽立之「96年國際機票採購案」(案號96M00000000)經廢標而自始不存在後,依民法第179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訴請被告分別返還原告前曾交付作為押標金之款項,並非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為請求,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士林區○○○道○段110號,並非本院轄區,有該機關之網頁查詢一份在卷可按,依首揭規定意旨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