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292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中華資通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惟未據其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及被告清算人資料,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月8日送達原告,此有警局收受寄存文書登記簿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並繳納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