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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96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2964號

原告
田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生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其與被告即債權人間之合約條款內並無損害賠償條款,合約標的負款金額中玻璃出現瑕疵有爭議僅占1/3左右,故聲明:本院98司執全辛字第1023號假扣押執行程序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云云。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假扣押之執行名義,並未就請求權之內容為具體之表示,無確定私權之效力。且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之規定,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勢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裁定,故執行名義為假扣押之裁判者,債務人不得提起異議之訴(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84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係針對被告取得假扣押之執行名義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然對於假扣押裁定之救濟方式既得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命債權人起訴,如不起訴時得聲請撤銷假扣押或依據第530條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自無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對假扣押裁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必要。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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