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1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131號
- 原告
- 英屬開曼群島商投資人信託保險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Gordon
- 訴訟代理人
- 邱子綾律師
馮達發律師
李彥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乙○○、甲○○、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原告主張3項聲明之請求,均屬非財產權之訴訟,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各徵收裁判費3,000元,總計9,000元,扣除原告上開繳納費用,尚欠8,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