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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1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131號

原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投資人信託保險公司
法定代理人
Gordon
訴訟代理人
邱子綾律師

        馮達發律師

        李彥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乙○○、甲○○、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原告主張3項聲明之請求,均屬非財產權之訴訟,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各徵收裁判費3,000元,總計9,000元,扣除原告上開繳納費用,尚欠8,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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