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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6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609號

原告
碩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先鋒儲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內湖區○○○道○ 段283號3樓,此有公司登記查詢表在卷可參。是本件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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