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7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758號
- 原告
- 日碩太空袋製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全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原告之訴,起訴違背第253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原告於民國98年6 月11日提起本件訴訟,主張其與被告間締有買賣契約,被告無故拒絕受領其欲交付之貨物,實屬無理,爰依兩造間之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價金新臺幣(下同)275,000 元;又被告無故拒絕受領貨物,構成違約,爰依兩造於訂購單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懲罰違約金550,000 元等語。惟查原告前已針對同一事件,於98年5 月26日對被告提起訴訟(案列98年度審訴字第3059號),現仍繫屬本院等情,業據本院調卷查明。原告於前案訴訟繫屬中更行提起本件訴訟,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