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7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790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宏東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7,000 元,應繳裁判費16,9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43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金額,及請求賠償之法律依據,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