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7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790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宏東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8 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79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宏東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8 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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