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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7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790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宏東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8 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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