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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19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4190號

原告
乙○○即順億科技企業社
被告
台灣聯和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4,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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