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1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4190號
- 原告
- 乙○○即順億科技企業社
- 被告
- 台灣聯和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4,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