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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票據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
    林麗真

  • 原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4197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應具備之訴訟要件;又原告之訴,原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 、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2,48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65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外,尚應補繳如附表編號⒈所示裁判費新 台幣24,1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三、再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內容,其記載之被告地址為臺北市○○○路6段123號18號2樓,惟與被告億鑫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登記之地址資料不符,有該公司登記資料查詢一份在卷可按,若有錯誤,請一併具狀更正並補正如附表編號⒉所示事項。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法定代理人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黃士元 ⒈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零壹元。 ⒉查明並更正被告億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地址,暨提出該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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