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4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4485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歐風家具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玖拾柒萬柒仟壹佰零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零叁佰零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依兩造所簽立之授信契約書共通條款第17條及保證書第11條規定,已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丁○○、丙○○、戊○○於民國93年12月3 日與伊簽訂保證書,約定就被告歐風家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歐風公司)對伊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主債務人與伊基於授信契約書約定所生之債務及因上開債務範圍所生之損害賠償,以新臺幣(下同)61,000,000元為限額,願與被告歐風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
㈡被告歐風公司復於93年12月3 日邀同被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授信契約書,約定於50,690,000元之範圍內與伊授信往來。嗣被告歐風公司依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條款,與伊約定於上開額度內,陸續循環開發國內信用狀,伊共墊款5筆,合計4,977,105元,其墊款日、到期日、利息、還款方式及違約金等約定,均詳如附表二所示;另均約定如有授信約定書授信共通條款第7條、第8條之情事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㈢詎被告歐風公司未依約還款,已喪失期限利益,結欠本金4,977,105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被告丁○○、丙○○、戊○○既為被告歐風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就被告歐風公司前開欠款即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交易明細、基準利率歷次變動明細表、保證書、授信契約書、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匯票承兌/ 付款申請書、貸款本息攤還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 ┌──┬──────┬──────────┬───────────┐ │ │ │ 利息 │ │ │編號│ 債權金額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期間 │ 年息 │ │ ├──┼──────┼────┼─────┼───────────┤ │ 1 │ 986,055元│95.04.23│ │自95.05.24起至清償日止│ │ │ │起至清償│ 5.773%│,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 2 │ 1,062,600元│95.04.25│ 同上 │自95.05.26起至清償日止│ │ │ │起至清償│ │,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 3 │ 993,720元│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4 │ 937,860元│95.05.07│ 同上 │自95.06.08起至清償日止│ │ │ │起至清償│ │,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 5 │ 996,870元│95.05.15│ 同上 │自95.06.16起至清償日止│ │ │ │起至清償│ │,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附表二:(單位:新臺幣) ┌──┬──────┬────┬────┬───────┬─────┬──────┐ │編號│ 借款金額 │ 墊款日 │ 到期日 │ 利息 │ 還款方式 │ 違約金 │ ├──┼──────┼────┼────┼───────┼─────┼──────┤ │ 1 │ 986,055元│95.02.22│95.06.22│利息按原告牌告│最遲應於每│如遲延還本或│ │ │ │ │ │基準利率加碼年│筆信用狀下│付息,本金自│ │ │ │ │ │息1.825%計算,│之匯票到期│到期日起,利│ │ │ │ │ │自借款日起按月│日清償每筆│息自繳息日起│ │ │ │ │ │計付,嗣後每屆│墊款本金,│,逾期在6 個│ │ │ │ │ │滿3 個月之次日│利息按月繳│月以內按原利│ │ │ │ │ │,按當時原告牌│付。 │率10 %、逾期│ │ │ │ │ │告基準利率加原│ │超過6 個月按│ │ │ │ │ │碼距重新計算。│ │原利率20 %計│ │ │ │ │ │ │ │算。 │ ├──┼──────┼────┼────┼───────┼─────┼──────┤ │ 2 │ 1,062,600元│95.02.24│95.06.24│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3 │ 993,720元│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4 │ 937,860元│95.03.06│95.07.04│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5 │ 996,870元│95.03.14│95.07.12│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