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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89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4892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晁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晁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肆拾陸萬叁仟壹佰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伍仟叁佰伍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肆仟捌佰伍拾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

㈢補正被告還款明細查詢或帳卡、原告基準利率變動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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