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8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4892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晁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晁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肆拾陸萬叁仟壹佰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伍仟叁佰伍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肆仟捌佰伍拾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
㈢補正被告還款明細查詢或帳卡、原告基準利率變動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