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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0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黃柄縉

  • 當事人
    捷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5061號原   告 捷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許惠峰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訊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訊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叁萬壹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壹佰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陸佰肆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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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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