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4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6411號
- 原告
- 頗壹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與浩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浩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浩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