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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57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657號
原   告
升揚消防安全設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川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雖向本院起訴請求給付貨款及票款,惟被告主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區○○路316號12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稽,並不在本院轄區;其據以請求給付票款之支票付款地又均位於臺北市南港區(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港分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港分行),亦不在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13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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