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57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657號
- 原 告
- 升揚消防安全設備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 告
- 川工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雖向本院起訴請求給付貨款及票款,惟被告主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區○○路316號12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稽,並不在本院轄區;其據以請求給付票款之支票付款地又均位於臺北市南港區(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港分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港分行),亦不在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13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