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8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896號
- 聲請人
-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樓之1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中心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 號2樓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乙○○「住臺北市松山區○○○路○段56巷1弄1」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臺北市松山區○○○路○段56 巷1弄1號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