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9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966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新店碧潭派出所警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被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訴法第244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並未列明被告被告之詳細姓名、地址,若以被告為機關或法人,亦未見其列明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依前揭規定意旨,於法已有不合,而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並已於98年1月29日對原告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公示送達資料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