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醫字第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醫字第14號
- 原告
- 辛○○
- 原告
- 丙○○
- 原告
- 己○○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庚○○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乙○○、丁○○、林麟、子○○、甲○○、壬○○、癸○○、丑○○及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庚○○新台幣柒佰參拾捌萬肆仟伍佰壹拾壹元,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參拾捌萬肆仟伍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訴之聲明第二、三、四項部分,係請求被告連帶各給付原告辛○○、丙○○及己○○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伍仟壹佰柒拾伍元,訴訟標的金額各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伍仟壹佰柒拾伍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伍佰參拾參元,扣除原告陳運賢、丙○○、己○○及庚○○合併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以其四人各已繳納該數額之 1/4即新台幣壹佰貳拾伍元計算,其等尚應分別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肆佰零捌元、壹萬柒仟肆佰零捌元、壹萬柒仟肆佰零捌元及柒萬肆仟零參拾陸元,共計為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辛○○、丙○○、己○○及庚○○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併計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