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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0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07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科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丁○○
被告
乙○○
3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萬貳仟叁佰玖拾貳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捌佰捌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科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達公司)於民國93年11 月30 日邀同其餘被告為共同發票人簽發面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之本票向原告借款,約定利息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碼年息1.875%機動計算(現為3.82%),倘本息逾期繳納,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按上項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自逾期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㈡被告科達公司復於94年10月4 日邀同其餘被告為共同發票人簽發面額為30,000,000元之本票向原告借款,約定利息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碼年息1.655%機動計算(現為4.1%),倘本息逾期繳納,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按上項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自逾期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㈢被告上開二筆借款均逾期繳納本息,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有合計18,502,392元及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負擔連帶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經濟部函、本票、貸放明細歸戶查詢等件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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