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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08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08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戊○○
被   告
卯○○
被   告
寶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癸○○
被   告
立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被   告
綮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原名顏添坤.
被   告
上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   告
品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珍蓮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被   告
紅林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億豐青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丑○○
被   告
陳金明即鑫程資訊企業社
被   告
順興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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