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9 日
- 法官吳定亞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戊○○、卯○○、寶郁企業有限公司、癸○○、立映實業有限公司、綮祥企業有限公司、上傅企業有限公司、品均實業有限公司、珍蓮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紅林木業有限公司、億豐青果有限公司、丑○○、陳金明即鑫程資訊企業社、順興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084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戊○○ 被 告 卯○○ 被 告 寶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癸○○ 被 告 立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被 告 綮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原名顏添坤. 被 告 上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 告 品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珍蓮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被 告 紅林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億豐青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丑○○ 被 告 陳金明即鑫程資訊企業社 被 告 順興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2時35 分,在本院第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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