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1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151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新利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陸仟壹佰零叁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捌拾玖萬捌仟陸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貳仟零捌拾叁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起訴主張:
㈠借款部分:
⒈被告新利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利富公司)於民國97年4 月15日邀同被告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7年4月18日起至100年4月18日止,約定利息按伊當時之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12% 計付,並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第1次繳款日為97年5月18日,嗣後繳款日為每月18日。另約定逾期償還本息時,自應償付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⒉嗣被告新利富公司向伊聲請延展還款期限、變更還款條件,並於98年3月2日與伊簽立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借款到期日展延至100年10月18日止,借款期間內含寬限期6個月,即自98年3月18日起至98年8月18日止,暫緩攤還本金期限6 個月,暫緩攤還本金期間按月繳納利息,暫緩攤還本金期間屆滿後,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依餘額計算,按月計付,其餘借款條件不變。
㈡週轉金貸款部分:
⒈被告新利富公司復於97年4 月15日邀同被告乙○○、丁○○為連帶保證人,與伊訂立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7,000,000元,借款動用期間自97年4月18日起至98年 4月18日止,逕由借款人出具借據或票據申請循環動用,每筆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 個月,利息按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0.8%計付;並約定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未立即償還時,除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⒉被告新利富公司分別於97年7月30日及97年9月12日開立借據向伊借款3,000,000元及4,000,000元,借款期間分別自97年7月30日起至98年1月30日止,及自97年9 月12日起至98年3 月12日止,約定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嗣被告新利富公司向伊聲請延展還款期限、變更還款條件,並於98年 3月2 日與伊簽立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借款到期日分別展延至98年7月30日、98年9月12日止,其餘借款條件不變。
㈢詎被告新利富公司於98年7 月30日首筆週轉金貸款到期後未能依約清償本金,依授信約定書第5 條規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借款部分結欠本金1,266,103 元及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週轉金貸款部分結欠本金4,898,677 元及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被告乙○○、丁○○既為被告新利富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陳述相符之借據、契據條款變更契約、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約定書、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繳款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本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臺幣) ┌─┬──────┬────────┬───────────┐ │編│ 債權金額 │ 利息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號│ ├────┬───┤ │ │ │ │ 期間 │ 年息 │ │ ├─┼──────┼────┼───┼───────────┤ │ │ │98.08.18│ │自98.09.19起至清償日止│ │1 │ 1,266,103元│起至清償│ 3.37%│,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 │ │98.07.30│ │自98.07.31起至清償日止│ │2 │ 898,677元│起至清償│ 3.05%│,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 │ │98.07.15│ │自98.08.16起至清償日止│ │3 │ 4,000,000元│起至清償│ 3.05%│,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