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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16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160號

上訴人
維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1月4 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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