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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19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196號

原告
康華號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路路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24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98年9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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