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1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196號
- 原告
- 康華號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路路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24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98年9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