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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不動產共有權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
    陶亞琴

  • 當事人
    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364號原   告 丙○○ 卯○○○ 壬○○ 丁○○ 庚○○○ 己○○ 寅○○ 甲○○ 乙○○ 子○○ 癸○○○ 丑○○ 辛○○○ 戊○○ 前列十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曉玲律師 呂紹凡律師 王孟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悅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不動產共有權等事件,因訴訟標的價額未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 件訴訟標的,即坐落臺北市○○區○○段2小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里○○○路○段252巷29號及31 號之地下層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於扣除已繳裁判費新臺幣115,488元後,補繳該裁判費,逾期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及補繳 裁判費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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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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