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3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364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卯○○○
- 原告
- 壬○○
- 原告
- 丁○○
- 原告
- 庚○○○
- 原告
- 己○○
- 原告
- 寅○○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原告
- 子○○
- 原告
- 癸○○○
- 原告
- 丑○○
- 原告
- 辛○○○
- 原告
- 戊○○
- 原告
- 前列十四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范曉玲律師
呂紹凡律師
王孟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悅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不動產共有權等事件,因訴訟標的價額未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即坐落臺北市○○區○○段2小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里○○○路○段252巷29號及31號之地下層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於扣除已繳裁判費新臺幣115,488元後,補繳該裁判費,逾期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及補繳裁判費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