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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42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420號

原告
美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歐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482,211元(350,419.97x32.767=11,482,211.16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3,1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2,61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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