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53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53號
- 原 告
- 己○○
- 辛○○
- 丁○○
- 乙○○○
- 癸○○
- 甲○○
- 丙○○
- 壬○○
- 戊○○
- 庚○○
- 上列十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周思傑律師
- 被 告
-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設臺北市
- 法定代理人
- 子○○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ㄧ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