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3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重訴字第321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展豐貿易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原名曾耀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參拾萬伍仟零肆拾陸元伍角陸分,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陸佰陸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陸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國際銀行)於
民國95年9月8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建華銀行)合併,台北國際銀行為消滅銀行,建
華銀行為存續銀行,並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永豐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原台北國際銀行暨建華銀行之
權利由合併後之原告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概括承受。又被告
與台北國際銀行已約定本院為消費借貸關係涉訟之第一審管
轄法院,有綜合授信約定書第13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
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再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同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展瑞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展瑞公司)於94年
12月23日邀同其餘被告丙○○(原名曾耀德)、乙○○為向
台北國際銀行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兩造簽有綜合授信約定書
,約定被告丙○○、乙○○就被告展瑞公司對台北國際銀行
所負包括過去已發生尚未清償、現在及將來連續發生之借款
、票據、墊款、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
信用狀、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信用卡消費款等債務及
其他債務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有
關費用等,於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範圍內負連帶償還
責任,兩造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等俱依借款撥貸書所載按月
支付,如未按期償還本金或繳息,逾期6個月以內,依上開
利率之1成,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之2成加付違約金,且喪失期限利益。嗣被告展瑞公司於
97年5月15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6筆,金額共計美金337,984.
93元:㈠第1筆借款美金52,678.16元,借款期限自97年5月
15日起至97年11月11日止;㈡第2筆借款美金53,893.65元,
借款期限自97年5月22日起至97年11月18日止;㈢第3筆借款
美金65,170.09元,借款期限自97年6月17日起至97年12月14
日止;㈣第4筆借款美金72,435.29元,借款期限自97年6月
19日起至97年12月16日止;㈤第5筆借款美金72,245.98元,
借款期限自97年6月23日起至97年12月19日止;㈥第6筆借款
美金21,561.76元,借款期限自97年7月8日起至98年1月2日
止;以上利息均按伊6個月SIBOR利率加3%機動計息。詎被告
展瑞公司於97年9月19日遭台灣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清償美金305,046.56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丙○○、乙○○既為上開債務之
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展瑞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綜合授信約定書暨撥款申
請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歷史利率查詢、匯率查
詢影本等件為證,且被告經相當期日之合法通知,均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自堪信為真
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金305,046.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復陳明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一審裁判費
104,664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表:
┌──────┬────────────┬───────────┐
│計 息 本 金 │利息 │違約金 │
│(美金) ├──────┬─────┼───────────┤
│ │計息期間 │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 │
├──────┼──────┼─────┼───────────┤
│㈠19,739.79 │自97.11.12起│5.63% │自97.12.13起至清償日止│
│元 │至清償日止 │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 │
│ │ │ │開利率10%計算,逾期6個│
│ │ │ │月以上,超過6個月部分 │
│ │ │ │,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㈡53,893.65 │自97.11.19起│5.748% │自97.12.20起至清償日止│
│ 元 │至清償日止 │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 │
│ │ │ │開利率10%計算,逾期6個│
│ │ │ │月以上,超過6個月部分 │
│ │ │ │,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㈢65,170.09 │自97.12.15起│5.392% │自98.1.16起至清償日止 │
│ 元 │至清償日止 │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 │
│ │ │ │開利率10%計算,逾期6個│
│ │ │ │月以上,超過6個月部分 │
│ │ │ │,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㈣72,435.29 │自97.12.17起│5.26% │自98.1.18起至清償日止 │
│ 元 │至清償日止 │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
│ │ │ │ 開利率%計算,逾期6個 │
│ │ │ │月以上,超過6個月部分 │
│ │ │ │,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㈤72,245.98 │自97.12.20起│4.87% │自98.1.21起至清償日止 │
│ 元 │至清償日止 │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 │
│ │ │ │開利率10%計算,逾期6個│
│ │ │ │月以上,超過6個月部分 │
│ │ │ │,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㈥21,561.76 │自98.1.3起至│4.8% │自98.2.4起至清償日止,│
│元 │清償日止 │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 │
│ │ │ │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
│ │ │ │以上,超過6個月部分, │
│ │ │ │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上開第㈠筆利率:2.63%+3%=5.63%
上開第㈡筆利率:2.748%+3%=5.748%
上開第㈢筆利率:2.392%+3%=5.392%
上開第㈣筆利率:2.26%+3%=5.26%
上開第㈤筆利率:1.87%+3%=4.87%
上開第㈥筆利率:1.8%+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