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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32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重訴字第321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展豐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原名曾耀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參拾萬伍仟零肆拾陸元伍角陸分,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陸佰陸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陸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國際銀行)於
    民國95年9月8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建華銀行)合併,台北國際銀行為消滅銀行,建
    華銀行為存續銀行,並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永豐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原台北國際銀行暨建華銀行之
    權利由合併後之原告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概括承受。又被告
    與台北國際銀行已約定本院為消費借貸關係涉訟之第一審管
    轄法院,有綜合授信約定書第13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
    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再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同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展瑞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展瑞公司)於94年
    12月23日邀同其餘被告丙○○(原名曾耀德)、乙○○為向
    台北國際銀行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兩造簽有綜合授信約定書
    ,約定被告丙○○、乙○○就被告展瑞公司對台北國際銀行
    所負包括過去已發生尚未清償、現在及將來連續發生之借款
    、票據、墊款、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
    信用狀、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信用卡消費款等債務及
    其他債務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有
    關費用等,於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範圍內負連帶償還
    責任,兩造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等俱依借款撥貸書所載按月
    支付,如未按期償還本金或繳息,逾期6個月以內,依上開
    利率之1成,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之2成加付違約金,且喪失期限利益。嗣被告展瑞公司於
    97年5月15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6筆,金額共計美金337,984.
    93元:㈠第1筆借款美金52,678.16元,借款期限自97年5月
    15日起至97年11月11日止;㈡第2筆借款美金53,893.65元,
    借款期限自97年5月22日起至97年11月18日止;㈢第3筆借款
    美金65,170.09元,借款期限自97年6月17日起至97年12月14
    日止;㈣第4筆借款美金72,435.29元,借款期限自97年6月
    19日起至97年12月16日止;㈤第5筆借款美金72,245.98元,
    借款期限自97年6月23日起至97年12月19日止;㈥第6筆借款
    美金21,561.76元,借款期限自97年7月8日起至98年1月2日
    止;以上利息均按伊6個月SIBOR利率加3%機動計息。詎被告
    展瑞公司於97年9月19日遭台灣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清償美金305,046.56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丙○○、乙○○既為上開債務之
    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展瑞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綜合授信約定書暨撥款申
    請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歷史利率查詢、匯率查
    詢影本等件為證,且被告經相當期日之合法通知,均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自堪信為真
    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金305,046.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復陳明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一審裁判費
    104,664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表:
┌──────┬────────────┬───────────┐
│計 息 本 金 │利息                    │違約金                │
│(美金)    ├──────┬─────┼───────────┤
│            │計息期間    │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    │
├──────┼──────┼─────┼───────────┤
│㈠19,739.79 │自97.11.12起│5.63%     │自97.12.13起至清償日止│
│元          │至清償日止  │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 │
│            │            │          │開利率10%計算,逾期6個│
│            │            │          │月以上,超過6個月部分 │
│            │            │          │,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㈡53,893.65 │自97.11.19起│5.748%    │自97.12.20起至清償日止│
│  元        │至清償日止  │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 │
│            │            │          │開利率10%計算,逾期6個│
│            │            │          │月以上,超過6個月部分 │
│            │            │          │,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㈢65,170.09 │自97.12.15起│5.392%    │自98.1.16起至清償日止 │
│  元        │至清償日止  │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 │
│            │            │          │開利率10%計算,逾期6個│
│            │            │          │月以上,超過6個月部分 │
│            │            │          │,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㈣72,435.29 │自97.12.17起│5.26%     │自98.1.18起至清償日止 │
│  元        │至清償日止  │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
│            │            │          │ 開利率%計算,逾期6個 │
│            │            │          │月以上,超過6個月部分 │
│            │            │          │,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㈤72,245.98 │自97.12.20起│4.87%     │自98.1.21起至清償日止 │
│  元        │至清償日止  │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 │
│            │            │          │開利率10%計算,逾期6個│
│            │            │          │月以上,超過6個月部分 │
│            │            │          │,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㈥21,561.76 │自98.1.3起至│4.8%      │自98.2.4起至清償日止,│
│元          │清償日止    │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 │
│            │            │          │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
│            │            │          │以上,超過6個月部分, │
│            │            │          │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上開第㈠筆利率:2.63%+3%=5.63%
上開第㈡筆利率:2.748%+3%=5.748%
上開第㈢筆利率:2.392%+3%=5.392%
上開第㈣筆利率:2.26%+3%=5.26%
上開第㈤筆利率:1.87%+3%=4.87%
上開第㈥筆利率:1.8%+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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