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3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339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三州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理由欄乙、一、中關於「三州行營造公司再於95年11月30日向伊借款3,000萬元」記載,應更正為「三州行營造公司再於95年11月30日向伊借款1,00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