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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75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755號

原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展瑞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庚○○
被告
被告
己○○
被告
邵晟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宇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告
海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選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張家瑜即祥泰商行

           營業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15日下午2時12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第二項所請求各被告給付本金、利息起算日等正確之附表內容(按被告人數附繕本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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