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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762號

給付墊付保證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762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維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付保證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月22日2時15分在本院第23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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