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8號

原告
己○○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複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被告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甲○○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 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第20條亦有明文。再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原告主張於民國95年12月31日在被告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友百貨)B 棟內,自3 樓搭乘手扶梯至2 樓,因手扶梯突然停頓,使其腰臀部劇烈撞擊手扶梯,導致受有腰椎腰弓骨折合併第5 腰椎第1 薦椎脊滑脫症、第4 至5 腰椎椎間盤突出、右側手腕三角纖維軟骨破裂等傷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經查,被告中友百貨登記地址雖在臺北市○○○路○ 段54- 5 號,然其實際營業地址在臺中市○○路○ 段161 號,有中友百貨網頁資料附卷可稽,則本件侵權行為地在臺中市,又原告之住所在臺中市,被告甲○○之住所在南投縣,被告丁○○、許芳鎮之住所在臺中市,僅被告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設在臺北市,則依首揭規定,並審酌本件多數當事人應訴之便利性,本件應由侵權行為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管轄,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8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