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8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829號
- 原告
-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丙○○、福城資產事業有限公司、合泰投資有限公司、億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柒仟伍佰叁拾伍萬叁仟肆佰叁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貳仟貳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壹仟柒佰柒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