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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859號

給付墊付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859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承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被告
漢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1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民國98年10月30日前就被告乙○○所提答辯狀提出準備書狀,並自行送達繕本予被告(須檢附郵局雙掛號回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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