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8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859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承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 被告
- 漢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1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民國98年10月30日前就被告乙○○所提答辯狀提出準備書狀,並自行送達繕本予被告(須檢附郵局雙掛號回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