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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
    黃柄縉

  • 當事人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997號原   告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永碩聯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律師 鍾薰嫺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捌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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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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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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