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黃柄縉
- 當事人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997號原 告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永碩聯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律師 鍾薰嫺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捌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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