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金字第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金字第60號
- 原告
- 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1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898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7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2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