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鴻明資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王令冠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8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係委任甲○○、王令冠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由訴訟代理人甲○○具狀提起上訴,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前開法條規定,自得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