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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洪文慧
  • 法定代理人
    李智慶、劉世源

  • 原告
    詮越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中國聯合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建字第116號原   告 詮越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智慶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仲律師 被   告 中國聯合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源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0年十二月五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壹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貳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依兩造間承攬契約書第十一條第四點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部分 (一)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六百零七萬三千三百零九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起訴主張: 1兩造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五日訂立承攬契約,約定由被告將位在苗栗縣竹南鎮○○路三五號之「國家衛生研究所生物製劑先導工廠(疫苗研發中心)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交由該公司承攬,承攬稅前總價三千零七十萬元,含稅為三千二百二十三萬五千元,被告應於材料至工地並附相關證明文件後支付總價百分之八十,配合現場查驗及功能測試完成後支付百分之十,經被告及業主正式驗收合格、收到該公司開立之保固保證票據後支付保留款百分之十。 2系爭工程於九十七年六月正式驗收完成,詎被告①竟未依約給付原工程保留款三百二十二萬三千五百元,②且無理扣工程款二十五萬七千九百八十九元(含第一期扣款曬圖費一萬四千六百六十二元、第七期扣款內裝破壞費三萬九千七百五十元、第八期扣款清安費三萬九千七百四十六元、第十二期扣款清潔費四萬七千五百四十四元、第十三期扣款清安費四萬一千七百四十一元、第十四期扣款清安費七萬四千五百四十六元);③又系爭工程就卡介苗區點工追加二萬七千六百二十八元工程款,被告尚餘保留款二千七百六十三元未付,④並經二次變更追加,第一次變更追加工程款共二百六十七萬七千五百元,被告付款二百四十萬九千七百五十元,尚餘保留款二十六萬七千七百五十元未付,⑤第二次變更追加工程款稅前為二百二十一萬零七百六十九元、稅後為二百三十二萬一千三百零七元,被告竟藉口未議價完成拒不給付,加計該公司積欠被告之借貸款五十萬元,合計被告共給付該公司三千一百二十萬五千零二十四元,尚積欠該公司工程款六百零七萬三千三百零九元(計算式:①原工程保留款三百二十二萬三千五百元,加②無理扣工程款二十五萬七千九百八十九元,加③點工追加工程保留款二千七百六十三元,加④第一次變更追加工程保留款二十六萬七千七百五十元,加⑤第二次變更追加工程款二百三十二萬一千三百零七元),爰依兩造間承攬契約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支付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 (三)對被告答辯之陳述: 1依兩造間承攬契約第四、五條約定,本件為總價承攬,非實作實算,不得改採實作數量計價,況兩造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會議中已經確認被告應給付該公司原工程保留款三百二十二萬三千五百元、第一次變更追加工程保留款二十六萬七千七百五十元及點工追加保留款二千七百六十三元,僅第二次變更追加工程款數額及扣款部分尚待議價。 2該公司於收受被告扣款通知後,均曾發函表示異議,其中清潔費用部分該公司長期聘僱清潔人員清運、處理廢棄物、垃圾,自無庸再與其他廠商分擔清潔費用;內裝破壞部分為被告安排工項順序錯誤,先由裝潢廠商進行內部裝潢後,再由該公司進行施作管路,該公司曾二度發函通知被告處理,未獲置理,導致裝潢破壞,不可歸責於該公司;晒圖費部分,本件工程圖說係被告提供。 3至被告所指無塵室燈框填縫膠收邊工程並非該公司承攬範圍,且該公司早於九十六年七、八月間即已完成無塵室燈框填縫膠收邊工程,係嗣後業主要求修改工法,費用不應由該公司負擔;該公司並有派遣工地管理人呂孟學負責聯繫、調度工程事宜。該公司於九十六年七月中旬提報竣工圖電子檔,且無套繪竣工圖之義務,被告亦從未通知該公司進行套繪竣工圖,所支出之人事費用不得扣抵工程款。(四)證據:提出(原證二)承攬契約書、(原證三)工程標單、(原證四)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翔工程公司)函、(原證五)會議記錄、(原證六、八、九)備忘錄、(原證七)工程估驗單,並聲請鑑定第二次變更追加工程數額及訊問證人即原告工程部經理呂孟學。 二、被告部分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1依兩造間承攬契約第十條第一點之約定,該公司有變更工程及增減之權,對工程增減之數量依計價單之單價辦理,新增項目之數量及單價經雙方協議後辦理,故增減數量應依計價單之單價計價,而原工程經增減數量後,總價為二千七百八十七萬八千五百八十七元,該公司業已支付二千八百七十五萬三千五百一十一元,已溢付八十七萬四千九百二十四元;第一次變更追加工程部分,該公司固尚短付二十六萬七千七百五十元,但第二次變更追加工程部分,總價僅一百二十四萬五千六百七十一元(應為一百二十四萬四千五百六十八元,內容詳如附表「中國聯合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主張」欄所載),原告自行計算主張第二次變更追加款為二百三十二萬一千三百零七元,不足採取;又原告曾向該公司借款五十萬元,是兩相扣抵後,該公司所付款項已逾原告所得支領之工程款,自無庸再支付任何工程款。 2工程扣款二十五萬七千九百八十九元,係清安費二十萬三千五百七十七元、內裝破壞三萬九千七百五十元、晒圖一萬四千六百六十二元之總和,該公司扣款之際原告並未表示意見或異議,訴訟中方否認,自不足取。 3另原告就無塵室燈框填縫膠收邊工程未改善,經該公司通知修繕仍未為之,該公司乃另覓廠商施作,支出工程款五萬二千五百元,應由原告負擔;再者,依兩造間承攬契約第七條約定,原告應指派專職工程工地負責人負責施工人員管理及工地安全、進度掌控、品質要求,自九十七年七月下旬起原告竟未派工地負責人,經該公司通知補正仍未補,該公司乃自行指派管理人員到場進駐,支出二個月薪資十萬元,應自工程款中扣除;又依兩造間承攬契約第八條約定,原告應提出工程預定進度表、每週進料數量統計表、工程日報表等文件,原告未依約履行,由該公司自九十五年十二月間起至九十六年三月間止指派二名人員進行該工作,支出薪資三十萬元,仍應由原告負擔;原告並未依約進行對圖、套繪竣工圖工作,經通知補正未獲置理,該公司自行派員進行此工作,支出十萬元薪資,此等費用亦應自工程款中扣除。 4兩造間承攬契約為實作實算,並非總價承攬,此由契約第十條之約定,及兩造曾經辦理二次變更追加且二次變更追加絕大多數內容為原工程所含括之工程項目可見,如為總價承攬,則無所謂增減數量問題,契約所定之「電力設備系統、弱電設備、消防工程、給排水工程、臨時水電工程均在承攬工作範圍內,原告施作無論數量若干均不得請求辦理變更追加,則該公司就第一次變更追加所支付之工程款二百四十萬九千七百五十元原告均為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該公司得請求返還等語,資為抗辯。 (三)證據:提出(卷㈠第九一至一二七頁)數量比例審核表、(卷㈠第五六至九十頁)工程估價單、(卷㈠第一二八頁)借據、(卷㈠第一五七、一七五頁)會議記錄、(卷㈠第一五八至一六八頁)被告97.09.29、97.11.19、97.11.25、97.12.01、97.12.09、97.12.30函、(卷㈠第一三九、一六九頁)亞翔工程公司函、(卷㈠第一七0至一七三頁)統一發票、(卷㈠第一七四至一七七頁)備忘錄、(卷㈠第一七八至一八五頁)函文、備忘錄、(卷㈠第一八六至一九四頁)函文、備忘錄、工務聯絡單、報價單、(被證一)承攬契約書、(被證二至四)數量比例審核表、(被證五)借據、(被證六)報價單、(被證七)備忘錄、被告96.07.19函、(被證八)被告95.12.18、96.02.05、96.03.08、97.01.22函、(被證九)第一次變更追加總表、(被證十)第二次變更追加總表,並聲請訊問證人即被告工地主任謝昌中。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承攬契約書、工程標單、亞翔工程公司函、會議記錄、備忘錄、工程估驗單,並引用證人呂孟學之證述及臺灣省電機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之鑑定結論為證,上開證據之真正,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但原告之請求均為被告否認。 被告所辯亦據提出數量比例審核表、工程估價單、借據、會議記錄、被告函文、亞翔工程公司函、統一發票、備忘錄、報價單、承攬契約書、第一次變更追加總表、第二次變更追加總表,並引用證人謝昌中之證述為憑,該等證據之真正,亦為原告所不爭,亦堪信為真,但被告所辯均為原告否認。四、茲分述如下: (一)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1兩造於九十五年七月五日訂立承攬契約,約定由被告(甲方)將系爭工程即位在苗栗縣竹南鎮○○路三五號之「國家衛生研究所生物製劑先導工廠(疫苗研發中心)新建工程」交由原告(乙方)承攬,承攬稅前總價三千零七十萬元,含稅為三千二百二十三萬五千元,被告應於材料至工地並附相關證明文件後支付總價百分之八十,配合現場查驗及功能測試完成後支付百分之十,經被告及業主正式驗收合格、收到原告開立之保固保證票據後支付保留款百分之十。 契約第七條「工程管理」第一點約定:「乙方應指派一位專職本工程之工地負責人,負責施工人員之管理及工地之施工安全、進度掌控及品質要求等,並完成甲方所交辦之事項」。 第八條「應辦事項」第一點約定:「乙方應於工程進行中,配合進度向甲方提出下列圖表資料:①工程預定進度表。②每週提送進料數量統計表(附進貨單)。③工程日報表」。 第十條「工程變更」第一點約定:「甲方有變更本工程及增減工程數量之權,乙方不得異議及推諉,對於本工程增減之數量依計價單之單價辦理,新增項目之數量及單價經甲乙雙方協議後辦理」。 第十五條「工地清理」約定:「⒈本工程施工所製造之一切廢料及垃圾,乙方應負責清理,並依甲方指定之位置集中丟置。⒉乙方若未按規定清理及集中丟置,則甲方得逕行僱工處理,⒊共同垃圾清運及維護工地清潔之費用,由乙方與其他施工廠商共同分攤」。 (參見原證二、三、被證一承攬契約書、工程標單) 2被告業就系爭工程給付原告工程款二千八百七十五萬三千五百一十一元(已扣工程款二十五萬七千九百八十九元,含第一期扣款曬圖費一萬四千六百六十二元、第七期扣款內裝破壞費三萬九千七百五十元、第八期扣款清安費三萬九千七百四十六元、第十二期扣款清潔費四萬七千五百四十四元、第十三期扣款清安費四萬一千七百四十一元、第十四期扣款清安費七萬四千五百四十六元)。 3兩造曾就系爭工程合意追加卡介苗區點工,追加點工工程款二萬七千六百二十八元,被告尚餘保留款二千七百六十三元未付。 4兩造曾就系爭工程二度合意變更追加工程,①第一次變更追加工程款二百六十七萬七千五百元,被告付款二百四十萬九千七百五十元,尚餘保留款二十六萬七千七百五十元未付;②第二次變更追加工程兩造未議價完成,被告並未支付工程款。 5業主亞翔工程公司就系爭工程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與被告及包商毅達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晨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昌暉水電有限公司、羿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晶陽實業有限公司、銘欣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及昕陽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召開「每日與小包會議」,決議就系爭工程二、三樓隔間牆因施工自走車碰撞損傷部分,由被告負擔其中三萬五千元修繕費用(參見卷㈠第一七五頁會議紀錄)。 被告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以備忘錄通知原告將就該施工破壞分攤修繕費用自第七期原告工程款中扣除(參見卷㈠第一七四至一七七頁)。 原告於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回覆被告拒絕負擔施工破壞分攤費用(參見原證八備忘錄)。 6被告曾於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八月十六日通知原告就生活垃圾費用分攤於檢討會協商,原告未派員出席將視同放棄權益,並就系爭工程之廢棄物清潔費已經業主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告知被告應分擔其中四萬七千五百四十四元,將於該期應付原告工程款中扣除,原告則回覆原告拒絕接受扣款(參見卷㈠第一七八至一八四頁函文、卷㈠第一八五頁備忘錄、原證六備忘錄)。 被告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通知原告因業主於九十六年九月四日就製程冷卻水泵線圈燒毀修復費用,原告應分攤五萬三千五百元(參見卷㈠第一八六至一九四頁函文、備忘錄、工務聯絡單、報價單、被證六報價單)。 7原告於九十六年九月六日向被告借款五十萬元,並同意由系爭工程工程款中全額扣除清償(參見卷㈠第一二八頁、被證五借據)。 8系爭工程於九十七年六月間經業主正式驗收完畢(參見原證四亞翔工程公司函)。 9兩造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召開「疫苗中心應給付項目金額討論」會議,會中決議:「①釐清疫苗中心本工程應付款項目包含本工程保留款 3,223,500、第一次變更工程保留款267,750、卡介苗區點工保留款2,763,雙方已達成共識。②針對已扣款部分提出異議之項目包含清潔費、內裝破壞、曬圖費於本案結算時列入議價議程。③詮越提送第二次變更追加工程項目雙方已確認無誤,另針對金額部分於本案結算時列入議價議程。④針對本工程與本工程新增項目之數量提供電子檔於詮越公司進行檢討,將於9/30確認無誤後,擇日再行議價。⑤待第②、④項完成議價確認程序後,支付保留款於詮越公司‧‧‧」(參見原證五、卷㈠附件一會議記錄)。 10兩造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依系爭工程業主亞翔工程公司之統計數量確認現場實際施作之數量如共三七頁之數量比例審核表所載(參見卷㈠第九一至一二七頁、被證二數量比例審核表)。 被告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二十五日、十二月一日、九日、三十日通知原告就確認數量辦理追加減帳及第二次變更追加議價作業(參見卷㈠第五五、一二九至一三二、一三四至一三七、一五九至一六二、一六四至一六八頁函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①原工程保留款三百二十二萬三千五百元、②扣罰之工程款二十五萬七千九百八十九元、③點工追加工程保留款二千七百六十三元、④第一次變更追加工程保留款二十六萬七千七百五十元、⑤第二次變更追加工程款二百三十二萬一千三百零七元,合計六百零七萬三千三百零九元,被告則以原工程款依實作數量計算,工程款數額為二千七百八十七萬八千五百八十七元,其業已支付二千八百七十五萬三千五百一十一元,且原告積欠其五十萬元借款可扣抵,而第二次變更追加工程款僅一百二十四萬五千六百七十一元(應為一百二十四萬四千五百六十八元之誤),另工程有清安費二十萬三千五百七十七元、內裝破壞修繕三萬九千七百五十元、晒圖費一萬四千六百六十二元應扣款,其代原告施作五萬二千五百元之無塵室燈框填縫膠收邊改善工程、聘僱工地負責人二個月支出薪資十萬元、指派二名人員進行文件提出工作支出薪資三十萬元、派員進行對圖套繪竣工圖工作支出薪資十萬元薪資,亦應自工程款中扣除,已無積欠原告任何工程款等語置辯。經查: 1兩造間承攬契約第十條「工程變更」第一點約定:「甲方(即被告)有變更本工程及增減工程數量之權,乙方(即原告)不得異議及推諉,對於本工程增減之數量依計價單之單價辦理,新增項目之數量及單價經甲乙雙方協議後辦理」,有(原證二、被證一)承攬契約書附卷可稽,遍觀該承攬契約書全文,復無任何一定數額或比例以下之增減數量不予列計之約定,則依該約款文義,兩造間承攬契約總價係就原告預定施作之工項及數量為約定,縱非新增工項或減少預定施作之工項,僅原約定之工項數量有增減(例如原約定施作A管路五十公尺,而以五十公尺計價,後實際施作達一百公尺;或原約定施作B設備五十只,而以五十只計價,後實際僅施作二十只),即應依原計價單(A管路、B設備)之單價辦理增減帳,原告主張兩造間承攬契約為總價承攬,不因實際施作數量增減而有差異,與契約文義有間,已非無疑,參諸兩造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猶依系爭工程業主亞翔工程公司之統計數量確認現場實際施作之項目、數量如(卷㈠第九一至一二七頁、被證二)數量比例審核表所載,此經證人即原告工程部經理呂孟學、被告工地主任謝昌中到庭證述屬實(見卷㈢第四六、四七頁筆錄),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前已述及,而兩造間承攬契約如係總價承攬,應無耗費大量人力、時間審慎檢查核對計算實際施作數量之必要,兩造間承攬契約係以原告實際施作之工項、數量計算報酬,堪以認定。 2兩造間承攬契約既係以原告實際施作之工項、數量計算報酬,則依前述兩造確認實際施作數量之(卷㈠第九一至一二七頁、被證二)數量比例審核表所載,原告就原工程得請求之報酬數額為二千七百八十七萬八千五百八十七元。原告雖復主張兩造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會議中已經確認被告應給付該公司原工程保留款三百二十二萬三千五百元、第一次變更追加工程保留款二十六萬七千七百五十元及點工追加保留款二千七百六十三元,僅第二次變更追加工程款數額及扣款部分尚待議價,然兩造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召開「疫苗中心應給付項目金額討論」會議,決議主要內容為:「①釐清疫苗中心本工程應付款項目包含本工程保留款3,223,500、第一次變更工程保留款267,750、卡介苗區點工保留款 2,763,雙方已達成共識。②針對已扣款部分提出異議之項目包含清潔費、內裝破壞、曬圖費於本案結算時列入議價議程。③詮越提送第二次變更追加工程項目雙方已確認無誤,另針對金額部分於本案結算時列入議價議程。④針對本工程與本工程新增項目之數量提供電子檔於詮越公司進行檢討,將於9/30確認無誤後,擇日再行議價。⑤待第②、④項完成議價確認程序後,支付保留款於詮越公司‧‧‧」,有(原證五、卷㈠附件一)會議記錄可按,前業提及,其中第②、③點均提及兩造就系爭工程尚需經「結算」程序,第④點並明確記載「針對本工程與本工程新增項目之數量進行檢討、確認無誤後再行議價」,第⑤點亦載明「待第②、④項完成議價確認程序後,支付保留款」,參諸兩造由證人呂孟學、謝昌中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依業主亞翔工程公司之統計數量確認現場實際施作之項目、數量,前業敘及,被告於實際施作數量確認後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二十五日、十二月一日、九日、三十日迭次通知原告就確認數量辦理追加減帳及第二次變更追加議價作業,有(卷㈠第五五、一二九至一三二、一三四至一三七、一五九至一六二、一六四至一六八頁)函文足徵,兩造間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會議決議第①點所載數額僅係確認結算前之保留款數額,並非被告同意支付之數額,亦足認定。 3第二次變更追加工程部分,經囑託臺灣省電機技師公會鑑定結果,九十六、九十七年間合理工程價額為一百七十六萬六千一百七十七元(各項次內容詳如附表「鑑定報告結論」欄所載),有臺灣省電機技師公會臺灣省電技尚字第一0000五一號覆函暨鑑定報告書在卷可考,就該鑑定結論,並經原告表示同意。被告雖辯稱鑑定機構鑑估價額所據之施作數量不正確,工資未依契約單價計算,材料金額亦未經證明,惟鑑定機構鑑定時因位在苗栗縣竹南鎮○○路三五號之「國家衛生研究所生物製劑先導工廠(疫苗研發中心)」已完工使用中,無法實地勘驗,乃以兩造所提數量為計算依據,而估驗之三二三工項中,僅七工項兩造主張之施作數量不同,差額為一萬八千三百三十八元,工資部分係將全部三二三工項製成工程標單,商請六家水電廠商依工程項目、數量進行估價,各項工資均參酌實際施作數量,材料部分兩造無爭議者係直接以兩造所提金額計算,有爭議者則於九十九年十二月間商請六家水電廠商估價,並依物價指數調整為九十六年合理金額,另以兩造主張之金額為價額之上下限,將上下限度內金額與兩造主張之金額平均計算得出,此經本院查證明確,有(卷㈢第一四0、一四一頁)臺灣省電機技師公會覆函暨回覆說明表可按,是鑑定結論要屬客觀公允,應可採憑。 4扣款部分 ①工程清安費二十萬三千五百七十七元部分 被告於第八期扣款清安費三萬九千七百四十六元、第十二期扣款清潔費四萬七千五百四十四元、第十三期扣款清安費四萬一千七百四十一元、第十四期扣款清安費七萬四千五百四十六元,合計扣款二十萬三千五百七十七元,此經兩造陳明在卷,原告雖曾以備忘錄回覆被告拒絕接受扣款(見卷㈠第一八五頁、原證六),然兩造間承攬契約第十五條「工地清理」約定:「⒈本工程施工所製造之一切廢料及垃圾,乙方應負責清理,並依甲方指定之位置集中丟置。⒉乙方若未按規定清理及集中丟置,則甲方得逕行僱工處理,⒊共同垃圾清運及維護工地清潔之費用,由乙方與其他施工廠商共同分攤」,是縱原告業已自行僱工清理其施工所製造之一切廢料及垃圾,就共同垃圾清運及維護工地清潔之費用,依約仍有與其他施工廠商共同分攤之義務,被告要求原告額外負擔清安費共二十萬三千五百七十七元,而陸續自應付工程款中扣除,尚非無據。 ②內裝破壞修繕費三萬九千七百五十元部分 業主亞翔工程公司就系爭工程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與被告等下包召開「每日與小包會議」,決議就系爭工程二、三樓隔間牆因施工自走車碰撞損傷部分,由被告負擔其中三萬五千元修繕費用,被告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以備忘錄通知原告將就該施工破壞分攤修繕費用自第七期原告工程款中扣除(見卷㈠第一七四至一七七頁會議紀錄、函文),已經原告於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拒絕(見原證八備忘錄),參諸本件原告承攬工作為電力設備系統(銜接舊有變電站高壓設備、銅製匯流排、不斷電設備、電纜架設備、照明燈具設備、照明開關插座設備、發電機設備、動力幹管線、變電站配電盤及分電箱設備等)、弱電設備(電話系統設備、接地系統設備、避雷針系統設備、電視系統設備)、消防工程(避難逃生標示設備、緊急排煙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火警警報設備、消防栓箱設備、泡沫滅火系統、製程無塵室撒水設備、變電室FM200設備)、 給排水工程(給水設備、排水設備、雨水回收系統、全區噴灌設備)、臨時水電工程等,此觀(原證三)工程標單及(卷㈠第九一至一二七頁、被證二)數量比例審核表所載即明,有相當比例工項必須接觸、通過隔間牆,是原告主張隔間牆因施工碰撞損傷係被告安排工項順序錯誤,先由裝潢廠商進行內部裝潢後,再由其進行施作管路,導致裝潢破壞,不可歸責於其等語,非無可採。 ③曬圖費一萬四千六百六十二元部分 兩造間承攬契約工程圖面由被告提供,此由契約第九條「工程圖說」第一點約定:「乙方(即原告)對本工程之設計圖樣及施工說明等附件應完全明瞭,並切實依圖說施工,如發現圖說有欠周詳或不符規定之處,應當提出檢討,若未提出而於完成後發現,乙方亦應配合改善‧‧‧」即明,被告復始終未能提出應由原告負擔曬圖費用之依據,被告此節所辯,難認有據。 ④無塵室燈框填縫膠收邊改善工程費用五萬二千五百元部分被告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通知原告因業主於九十六年九月四日就製程冷卻水泵線圈燒毀修復費用,原告應分攤五萬三千五百元(見卷㈠第一八六至一九四頁函文、備忘錄、工務聯絡單、報價單、被證六報價單),惟原告業於九十六年七、八月間即已完成無塵室燈框填縫膠收邊工程,有(原證七)工程估驗單可按,是原告主張是項費用係業主亞翔工程公司於九十六年九月間要求變更工法所致、不應由其負擔,亦非無憑。 ⑤工地負責人二個月薪資十萬元部分 被告辯稱原告自九十六年七月中旬起未依兩造間承攬契約第七條約定指派專職工程工地負責人,經其自行指派管理人員到場進駐,支出二個月薪資十萬元,然原告確已指派工程部經理呂孟學駐在系爭工程工地,已經證人呂孟學到庭證述翔實(見卷㈢第四四、四五頁筆錄),核與證人即被告工地主任謝昌中證述情節相符(見卷㈢第四六、四七頁筆錄),參諸系爭工程係被告向亞翔工程公司承包,再轉由原告承包,被告方為亞翔工程公司之承攬人,自無不派員負責現場管理並與亞翔工程公司接觸聯繫之理,且系爭工程於九十七年六月間經業主正式驗收完畢,現場工務所及人員須於六月底前撤離,有(原證四)亞翔工程公司函附卷可稽,原告自九十七年七月中旬起是否仍有指派工地負責人到場進駐之必要,亦非無疑,被告此節所辯,亦無理由。 ⑥三個月期間二名文件整理工作人員薪資三十萬元及對圖、套繪竣工圖人員薪資十萬元部分 被告復辯稱原告未依兩造間承攬契約第八條之約定提出工程預定進度表、每週進料數量統計表、工程日報表等,其自九十五年十二月間起至九十六年三月間指派二名人員進行該工作,支出薪資三十萬元,及原告未依約進行對圖、套繪竣工圖工作,其自行派員進行此工作,支出十萬元薪資云云,已經原告否認,被告則始終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參諸證人謝昌中經本院詢以:「你是否會收到原告公司窗口(呂孟學)提出所有的文件資料?」,答稱:「日報表和請款單都會經過我,就是他們的窗口拿來給我‧‧‧日報表我會會同去確認後,再重新製作一份,以我們名義再交給亞翔工程公司‧‧‧」(見卷㈢第四六、四七頁筆錄),足見原告確有交付工程日報表等文件,且無論原告是否交付該等文件,被告為履行與業主亞翔工程公司間契約,仍需自行製作該等文件,且兩造間承攬契約工程圖面由被告提供,被告亦未能說明原告應負責對圖、套繪竣工圖之依據為何,被告此節所辯,仍非有據。 5綜上所述,兩造間承攬契約係以原告實際施作之工項、數量計算報酬,依兩造確認之實際施作數量計算,原告就原工程得請求之報酬數額為二千七百八十七萬八千五百八十七元;被告業就系爭工程給付原告工程款二千八百七十五萬三千五百一十一元,但得就清安費得扣款二十萬三千五百七十七元;兩造曾就系爭工程合意追加卡介苗區點工,追加點工工程款二萬七千六百二十八元,被告尚餘保留款二千七百六十三元未付;第一次變更追加工程款二百六十七萬七千五百元,被告付款二百四十萬九千七百五十元,尚餘保留款二十六萬七千七百五十元未付,第二次變更追加工程款合理數額為一百七十六萬六千一百七十七元,被告均未給付;被告辯稱內裝破壞修繕費、曬圖費、無塵室燈框填縫膠收邊改善工程費用、工地負責人二個月薪資、三個月期間二名文件整理工作人員薪資及對圖、套繪竣工圖人員薪資應由原告負擔部分,均屬無據,但原告於九十六年九月六日向被告借款五十萬元,並同意由系爭工程工程款中全額扣除清償(參見卷㈠第一二八頁、被證五借據),被告得據以扣抵工程款,則被告尚應給付原告工程款四十五萬八千一百八十九元(計算式:「原工程得請求之報酬」二千七百八十七萬八千五百八十七元,加「卡介苗區點工追加工程保留款」二千七百六十三元,加「第一次變更追加工程保留款」二十六萬七千七百五十元,加「第二次變更追加工程款」一百七十六萬六千一百七十七元,減「被告已付原工程款」二千八百七十五萬三千五百一十一元,減「應分攤清安費」二十萬三千五百七十七元,減「借款抵銷」五十萬元)。 五、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零三條亦有明文。本件被告尚應給付原告工程款四十五萬八千一百八十九元,此經本院審認如前,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四十五萬八千一百八十九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九十八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爰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末按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㈤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甚明。本件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五十萬元,爰無待原告供擔保,逕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林佳慧 附表:第二次變更追加工程工程款(新臺幣/元) ┌──┬───────┬──────────────┬──────────────┬──────────────┐ │項次│ 工項名稱 │ 詮越國際工程公司主張 │ 中國聯合電機工程公司主張 │ 鑑定報告結論 │ │ │ (單位:式) ├────┬────┬────┼────┬────┬────┼────┬────┬────┤ │ │ │ 材料 │ 工資 │ 合計 │ 材料 │ 工資 │ 合計 │ 材料 │ 工資 │ 合計 │ ├──┼───────┼────┼────┼────┼────┼────┼────┼────┼────┼────┤ │2-1 │製程棟東側臨時│ 6,600│ 6,875│ 13,475│ 2,304│ 2,757│ 5,061│ 2,304│ 6,275│ 8,579│ │ │廁所位移增設 │ │ │ │ │ │ │ │ │ │ ├──┼───────┼────┼────┼────┼────┼────┼────┼────┼────┼────┤ │2-2 │動物棟一樓六只│ 3,151│ 9,900│ 13,051│ 2,065│ 8,726│ 10,791│ 2,064│ 8,726│ 10,790│ │ │廣播喇叭增設 │ │ │ │ │ │ │ │ │ │ ├──┼───────┼────┼────┼────┼────┼────┼────┼────┼────┼────┤ │2-3 │製程棟四樓發電│ 550│ 25,465│ 26,015│ 356│ 22,504│ 22,860│ 356│ 22,503│ 22,859│ │ │機室前地板排水│ │ │ │ │ │ │ │ │ │ │ │增設 │ │ │ │ │ │ │ │ │ │ ├──┼───────┼────┼────┼────┼────┼────┼────┼────┼────┼────┤ │2-4 │製程棟一樓大廳│ 7,469│ 50,820│ 58,289│ 6,151│ 13,719│ 19,870│ 6,151│ 24,580│ 30,731│ │ │入口雨遮及風除│ │ │ │ │ │ │ │ │ │ │ │室地板排水增設│ │ │ │ │ │ │ │ │ │ ├──┼───────┼────┼────┼────┼────┼────┼────┼────┼────┼────┤ │2-5 │製程棟二樓200T│ 28,331│ 28,050│ 56,381│ 18,975│ 23,289│ 42,264│ 18,974│ 23,289│ 42,263│ │ │水塔臨時水增設│ │ │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 ├──┼───────┼────┼────┼────┼────┼────┼────┼────┼────┼────┤ │2-6 │製程棟地下一樓│ 362│ 5,830│ 6,192│ 205│ 5,343│ 5,548│ 204│ 5,343│ 5,547│ │ │潔淨室照明開關│ │ │ │ │ │ │ │ │ │ │ │電源管線增設工│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2-7 │動物棟二樓UV燈│ 1,359│ 15,950│ 17,309│ 1,188│ 14,060│ 15,248│ 1,187│ 14,077│ 15,264│ │ │獨立電源管線增│ │ │ │ │ │ │ │ │ │ │ │設工程 │ │ │ │ │ │ │ │ │ │ ├──┼───────┼────┼────┼────┼────┼────┼────┼────┼────┼────┤ │2-8 │動物棟二樓處理│ 220│ 2,750│ 2,970│ 215│ 2,510│ 2,725│ 215│ 2,510│ 2,725│ │ │室門面變更既設│ │ │ │ │ │ │ │ │ │ │ │開關拆除移位 │ │ │ │ │ │ │ │ │ │ ├──┼───────┼────┼────┼────┼────┼────┼────┼────┼────┼────┤ │2-9 │製程棟二樓男廁│ 550│ 13,750│ 14,300│ 538│ 12,334│ 12,872│ 538│ 12,334│ 12,872│ │ │污排管路衝突樑│ │ │ │ │ │ │ │ │ │ │ │柱基礎台加高及│ │ │ │ │ │ │ │ │ │ │ │管路修改增設 │ │ │ │ │ │ │ │ │ │ ├──┼───────┼────┼────┼────┼────┼────┼────┼────┼────┼────┤ │2-10│製程棟地下一樓│ 29,183│ 44,000│ 73,183│ 16,193│ 7,502│ 23,695│ 16,192│ 40,137│ 56,329│ │ │雨水回收系統進│ │ │ │ │ │ │ │ │ │ │ │排水管路增設 │ │ │ │ │ │ │ │ │ │ ├──┼───────┼────┼────┼────┼────┼────┼────┼────┼────┼────┤ │2-11│製程棟一樓氣體│ 1,271│ 12,705│ 13,976│ 947│ 4,087│ 5,034│ 947│ 11,095│ 12,042│ │ │管路及夾層升降│ │ │ │ │ │ │ │ │ │ │ │機衝突排水管路│ │ │ │ │ │ │ │ │ │ │ │修改移位 │ │ │ │ │ │ │ │ │ │ ├──┼───────┼────┼────┼────┼────┼────┼────┼────┼────┼────┤ │2-12│動物棟二樓去污│ 550│ 4,125│ 4,675│ 538│ 3,765│ 4,303│ 538│ 3,765│ 4,303│ │ │滅菌室增設門既│ │ │ │ │ │ │ │ │ │ │ │設插座移位修改│ │ │ │ │ │ │ │ │ │ ├──┼───────┼────┼────┼────┼────┼────┼────┼────┼────┼────┤ │2-13│製程棟一樓UV燈│ 21,895│ 77,000│ 98,895│ 19,912│ 49,666│ 69,578│ 19,911│ 70,283│ 90,194│ │ │獨立電源管線增│ │ │ │ │ │ │ │ │ │ │ │設工程 │ │ │ │ │ │ │ │ │ │ ├──┼───────┼────┼────┼────┼────┼────┼────┼────┼────┼────┤ │2-14│製程棟地下一樓│ 362│ 17,050│ 17,412│ 303│ 8,896│ 9,199│ 303│ 14,878│ 15,181│ │ │消防機房地排水│ │ │ │ │ │ │ │ │ │ │ │閥基銑孔配管 │ │ │ │ │ │ │ │ │ │ ├──┼───────┼────┼────┼────┼────┼────┼────┼────┼────┼────┤ │2-15│E梯管道間污廢│ 1,072│ 2,548│ 3,619│ 945│ 2,490│ 3,435│ 945│ 2,490│ 3,435│ │ │透氣管修改移位│ │ │ │ │ │ │ │ │ │ ├──┼───────┼────┼────┼────┼────┼────┼────┼────┼────┼────┤ │2-16│水處理機房雨庇│ 431│ 2,698│ 3,130│ 377│ 2,614│ 2,991│ 377│ 2,614│ 2,991│ │ │排水修改移位 │ │ │ │ │ │ │ │ │ │ ├──┼───────┼────┼────┼────┼────┼────┼────┼────┼────┼────┤ │2-17│製程棟一樓儲存│ 1,650│ 15,807│ 17,457│ 1,613│ 11,047│ 12,660│ 1,613│ 11,046│ 12,659│ │ │室天花板增設既│ │ │ │ │ │ │ │ │ │ │ │設燈槽線路拆除│ │ │ │ │ │ │ │ │ │ │ │及器具安裝工程│ │ │ │ │ │ │ │ │ │ ├──┼───────┼────┼────┼────┼────┼────┼────┼────┼────┼────┤ │2-18│製程棟一樓儲存│ 37,125│ 352,633│ 389,758│ 26,154│ 149,648│ 175,802│ 26,157│ 207,241│ 233,398│ │ │室天花板增設既│ │ │ │ │ │ │ │ │ │ │ │設燈槽線路拆除│ │ │ │ │ │ │ │ │ │ │ │及器具安裝工程│ │ │ │ │ │ │ │ │ │ ├──┼───────┼────┼────┼────┼────┼────┼────┼────┼────┼────┤ │2-19│製程棟一樓上掀│ 40,856│ 198,000│ 238,856│ 31,577│ 93,743│ 125,320│ 32,117│ 171,978│ 204,095│ │ │式燈具獨立電源│ │ │ │ │ │ │ │ │ │ │ │管線增設及出口│ │ │ │ │ │ │ │ │ │ │ │門燈增設修改 │ │ │ │ │ │ │ │ │ │ ├──┼───────┼────┼────┼────┼────┼────┼────┼────┼────┼────┤ │2-20│製程棟二樓上掀│ 1,486│ 27,500│ 28,986│ 1,176│ 6,244│ 7,420│ 1,176│ 22,847│ 24,023│ │ │式燈具增設緊急│ │ │ │ │ │ │ │ │ │ │ │照明燈電源管線│ │ │ │ │ │ │ │ │ │ ├──┼───────┼────┼────┼────┼────┼────┼────┼────┼────┼────┤ │2-21│動物棟二樓上掀│ 4,689│ 19,250│ 23,939│ 3,173│ 7,374│ 10,547│ 3,172│ 15,929│ 19,101│ │ │式燈具增設緊急│ │ │ │ │ │ │ │ │ │ │ │照明燈電源管線│ │ │ │ │ │ │ │ │ │ ├──┼───────┼────┼────┼────┼────┼────┼────┼────┼────┼────┤ │2-23│製程棟一樓東側│ 439│ 22,000│ 22,439│ 241│ 6,198│ 6,439│ 241│ 20,081│ 20,322│ │ │大廳設計變更開│ │ │ │ │ │ │ │ │ │ │ │關插座避難系統│ │ │ │ │ │ │ │ │ │ │ │設備改埋入式及│ │ │ │ │ │ │ │ │ │ │ │二次施工增設工│ │ │ │ │ │ │ │ │ │ │ │程 │ │ │ │ │ │ │ │ │ │ ├──┼───────┼────┼────┼────┼────┼────┼────┼────┼────┼────┤ │2-24│製程棟二樓空調│ 550│ 8,250│ 8,800│ 538│ 7,530│ 8,068│ 538│ 7,530│ 8,068│ │ │機房燈槽與進氣│ │ │ │ │ │ │ │ │ │ │ │風管拆除修改復│ │ │ │ │ │ │ │ │ │ │ │原 │ │ │ │ │ │ │ │ │ │ ├──┼───────┼────┼────┼────┼────┼────┼────┼────┼────┼────┤ │2-25│動物棟一、二樓│ 1,100│ 11,000│ 12,100│ 433│ 3,219│ 3,652│ 433│ 10,040│ 10,473│ │ │加濕器電源管線│ │ │ │ │ │ │ │ │ │ │ │四組增設 │ │ │ │ │ │ │ │ │ │ ├──┼───────┼────┼────┼────┼────┼────┼────┼────┼────┼────┤ │2-26│製程棟一樓大廳│ 366│ 8,250│ 8,616│ 246│ 1,783│ 2,029│ 246│ 7,530│ 7,776│ │ │風除室自動門電│ │ │ │ │ │ │ │ │ │ │ │源增設 │ │ │ │ │ │ │ │ │ │ ├──┼───────┼────┼────┼────┼────┼────┼────┼────┼────┼────┤ │2-27│製程棟三樓消防│ 1,100│ 4,125│ 5,225│ 1,075│ 1,162│ 2,237│ 1,075│ 3,765│ 4,840│ │ │電FM200電源管 │ │ │ │ │ │ │ │ │ │ │ │線增設 │ │ │ │ │ │ │ │ │ │ ├──┼───────┼────┼────┼────┼────┼────┼────┼────┼────┼────┤ │2-28│製程棟一樓設計│ 1,100│ 2,860│ 3,960│ 1,075│ 1,656│ 2,731│ 1,075│ 2,257│ 3,332│ │ │變更CABLE TRAY│ │ │ │ │ │ │ │ │ │ │ │延伸修改 │ │ │ │ │ │ │ │ │ │ ├──┼───────┼────┼────┼────┼────┼────┼────┼────┼────┼────┤ │2-29│製程棟一樓設計│ 11,748│ 39,160│ 50,908│ 11,484│ 19,660│ 31,144│ 11,484│ 25,696│ 37,180│ │ │變更CABLE TRAY│ │ │ │ │ │ │ │ │ │ │ │增設 │ │ │ │ │ │ │ │ │ │ ├──┼───────┼────┼────┼────┼────┼────┼────┼────┼────┼────┤ │2-30│地下一樓泡沫原│ 1,365│ 11,000│ 12,365│ 919│ 10,040│ 10,959│ 920│ 10,040│ 10,960│ │ │液桶增設現流孔│ │ │ │ │ │ │ │ │ │ ├──┼───────┼────┼────┼────┼────┼────┼────┼────┼────┼────┤ │2-31│製程棟一樓東側│ 1,518│ 8,690│ 10,208│ 925│ 3,224│ 4,149│ 925│ 7,212│ 8,137│ │ │露台雨排水管路│ │ │ │ │ │ │ │ │ │ │ │增設 │ │ │ │ │ │ │ │ │ │ ├──┼───────┼────┼────┼────┼────┼────┼────┼────┼────┼────┤ │2-32│製程棟四樓設計│ 15,928│ 39,820│ 55,748│ 15,570│ 36,098│ 51,668│ 15,570│ 36,097│ 51,667│ │ │變更CABLE TRAY│ │ │ │ │ │ │ │ │ │ │ │增設 │ │ │ │ │ │ │ │ │ │ ├──┼───────┼────┼────┼────┼────┼────┼────┼────┼────┼────┤ │2-33│全區鐵捲門押扣│ 1,093│ 8,250│ 9,343│ 925│ 7,530│ 8,455│ 924│ 7,530│ 8,454│ │ │開關安裝配管增│ │ │ │ │ │ │ │ │ │ │ │設 │ │ │ │ │ │ │ │ │ │ ├──┼───────┼────┼────┼────┼────┼────┼────┼────┼────┼────┤ │2-34│製程棟一樓機台│ 12,705│ 42,482│ 55,187│ 10,364│ 28,396│ 36,760│ 10,364│ 28,396│ 38,760│ │ │撒水二次配移位│ │ │ │ │ │ │ │ │ │ │ │增設工程 │ │ │ │ │ │ │ │ │ │ ├──┼───────┼────┼────┼────┼────┼────┼────┼────┼────┼────┤ │2-35│製程棟地下一樓│ 4,543│ 52,250│ 56,793│ 3,273│ 26,547│ 29,820│ 3,273│ 47,692│ 50,965│ │ │及動物棟一樓筏│ │ │ │ │ │ │ │ │ │ │ │基層廢水泵浦液│ │ │ │ │ │ │ │ │ │ │ │位開關安裝及管│ │ │ │ │ │ │ │ │ │ │ │線增設工程 │ │ │ │ │ │ │ │ │ │ ├──┼───────┼────┼────┼────┼────┼────┼────┼────┼────┼────┤ │2-36│二、四樓空調系│ 280,343│ 496,867│ 777,209│ 109,016│ 348,218│ 457,234│ 198,147│ 477,713│ 675,860│ │ │統二次配電源管│ │ │ │ │ │ │ │ │ │ │ │線增設工程 │ │ │ │ │ │ │ │ │ │ ├──┴───────┼────┴────┴────┼────┴────┴────┼────┴────┴────┤ │ 合 計 │ 2,210,769│ 1,244,568│ 1,766,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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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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