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魏式瑜
- 法定代理人丙○○、戊○○、甲○○
- 原告倍林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隆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26號原 告 倍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複 代理 人 丁○○ 被 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乙○○ 林良財律師 複 代理 人 游香瑩律師 李明哲律師 受 告知 人 隆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七年度建字第四十八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7年度建字第48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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