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26號
- 原告
- 倍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順養
- 訴訟代理人
- 鄭旭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受告知人 隆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錫勳
- 被告
-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茂益
- 訴訟代理人
- 蘇景明
- 訴訟代理人
- 呂元璋
- 訴訟代理人
- 林良財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游香瑩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李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7年度建字第48號事件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