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37號
- 原告
- 亞古基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世文
- 被告
- 王崇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位關於原告亞谷基設計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亞古基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