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50號
- 被告
- 台北自來水事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郭瑞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建字第15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柒拾萬伍仟零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玖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5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建字第15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柒拾萬伍仟零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玖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