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75號
- 上訴人
- 銘海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銘海
- 上訴人
- 潤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碧月
- 上訴人
- 上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阿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台北市○○區○○段七小段688地號東星大樓都市更新會等間因本院98年度建字第17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692,5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0,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