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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7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陳杰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75號

上訴人
銘海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海
上訴人
潤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月
上訴人
上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阿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台北市○○區○○段七小段688地號東星大樓都市更新會等間因本院98年度建字第17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692,5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0,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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