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52號
- 原告
- 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彭上華律師
- 被告
- 幾何設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薛欽峰律師
楊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52號
楊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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