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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7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洪文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72號

原告
虹喬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明哲
訴訟代理人
林士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郁智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仲律師
複代理人
黃梅芬律師
被告
楊吳淑慎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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