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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智字第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歐陽漢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智字第2號

原告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
原告
52,
法定代理人
乙○○○ ○○ ○
法定代理人
52,
原告
美商奧多比公司(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
原告
5110
法定代理人
甲○○○○○ ○○
法定代理人
511
法定代理人
共 同 翁如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家賓律師
被告
英商恩禧策略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泰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前開被告有犯違反著作權法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六0九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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